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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和平分中心关于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报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门大费用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点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二条参保患者申报门大费用应向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就医的医保收据(兰联);

  2.相应的处方底联、诊断证明书及明细;

  3.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三条申报外地就医门大费用的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安置人员

  需要提供已在分中心备案的当地医院就医收据(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和异地安置登记表的复印件。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2.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人员:

  需要提供当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收据(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诊断证明和单位的相关说明。诊断证明需要加盖急诊专用章。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第四条每个年度,门大费用起报点为1500元,以后每达到500元以上的,可再次申报。全年费用不足1500元的,年底一次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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