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事业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医疗费用时,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职工辞职、调动等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原因,要到分中心征缴部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的,必须在转移前办理完医疗、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需要申报医疗或生育保险费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并在申报时明确标注该申报材料需要提前审核。否则,未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已申报的将予以退单。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住院费用的,要在出院50天后确认住院费用结算完毕后,方可申报门大、门特及全额垫付住院费用。不满50天申报或住院费用没有结算完毕申报的,有可能因医院未结算造成退单。
第五条申报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要用汉字书写,字迹清楚。处方中药品名称要规范,必须标明药品剂型、服法及用药时间。所报销的药品为在限定用药或二线用药的,还须提供相应病情的诊断证明书。
第六条申报检查费、治疗费必须提供详细标明检查项目或治疗项目的费用明细。
第七条提供的医保收据,姓名及各项金额须清晰可辨,因图章印油或其他污物造成姓名及金额无法辨认的,不得申报。否则按拒付处理,不予调整支付并且原票不予退回。
第八条提供的处方及诊断证明书不得有涂改痕迹。处方规定的项目如姓名、年龄、性别、病种诊断等均要如实填写,其中年龄必须写实际年龄,不能填写虚岁。诊断证明书要盖有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门大费用、生育保险各项费用申报时间为:
(1)八位单位代码个位是单数或是英文字母的单位为单数月份的1日至15日;
(2)八位单位代码个位是双数的单位为双数月份的1日至15日;以上申报时间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第十条计划内妊娠和计划外妊娠,由本人或亲属到天赐园一楼社保和平分中心登记处办理妊娠登记手续。
(1)计划内妊娠登记:12周内,生育住院登记:住院3天内。
(2)计划外妊娠登记:(社保无论任何原因拒补登记)
注意:(1)先办理妊娠登记后再做流产。
(2)妊娠登记也可以在流产当天办理。
违反以上规定社保将拒付该笔计生费用。
第十一条门诊特殊病登记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开具日期20天之内登记,报销单据日期同诊断证明日期;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开具日期20以后——45天内登记,报销单据日期以登记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