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 2006 ]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
一、基本养老金的新政策
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x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点工资)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二、新、老政策区别
改革前、后基础养老金的区别
1、计发基数:由“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
2、计发比例:由“20%”调整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3、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平均工资指数(点工资)时,将改革前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改革前、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区别
1、计发基数:均为职工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但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记帐规模由11%调整为8% 。
2、计发月数:由“120个月”调整为按不同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附表:
计发年龄 40 45 50 55 60 70
计发月数 233 216 195 170 139 56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
一、基本养老金的新政策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中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同“新人”)
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x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a1/A1+a2/A2+……+an/An)+bx1.00 ] / N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二、新、老政策区别
1、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调整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改革后的过渡性养老金,将视同缴费年限引入计发机制,使视同缴费年限参与平均工资指数计算。
2、在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后历年工资指数(点工资)时,将改革前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其它相应规定
1、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但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本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不再实行两倍“封顶”限制)
2、符合“中人”规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104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83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62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41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20元。
3、符合上一条规定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以上所称原办法系指津劳险[ 1998 ]38号、3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但在计算原办法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应当按照2005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683元),以及2005年以前(含2005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老人”)仍按照国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