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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额医疗筹资标准和救助待遇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6)24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大额医疗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度开始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00元。

  二、已按上年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参保人员只缴足差额部分。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从调整养老佥待遇中一次性扣缴

  三、参保人员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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