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政策法规 服务特区 招聘求职 员工天地 外企论坛 网络导航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 :政策法规 > 热点政策 正文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6〕96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

  二、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51号合众大厦C座6-7层
电话:86-022-83280090
网站联系电话:86-022-83280090-607
津ICP备 0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