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100元。
二、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5720元。
三、2007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422元。按照2422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422元与120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20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7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683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7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100元。
六、2007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20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10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683元。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福保 中心
20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