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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办理和缴费比例

  1.单位缴纳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纳按本人工资的1%。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办应

  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的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4.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或终止应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血金。

  4.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培训、介绍的补贴等费用。

  5.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

  6.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

  三.失业人员领失业金具备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四.失业人员领保险金期间停止保险待遇

  1.从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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