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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3天春节假期的23个劳动法问题

发布时间:[ 2020-01-31]作者:浏览量:56

由于提出的问题涉及七大方面共计23个问题,篇幅较长,文字较多,为便于阅读和查询,先将问题目录列出:

 

一、延长3天休假的性质方面

 

1.到底增加了几日的休息时间? 

2.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二、延长3天对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影响方面

 

3.单位可否不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 

4.职工延长休假3天后,是否要之后还给单位? 

5.单位能否通知职工提前返岗? 

6.职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不来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方面

 

7.不属于“因疫情防控”但实际未休假的职工,是否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四、延长3天的加班工资标准方面

 

10.劳动者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11.劳动者在10天春节假期都上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资? 

12.公务员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1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五、延长3天会否改变法定标准方面

 

14.是否改变2020年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标准? 

15.是否改变2020年月计薪天数?

 

六、延长3天与其他假期冲突方面

 

16.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婚丧假是否顺延? 

17.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探亲假是否顺延? 

18.事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事假是否顺延? 

19.年休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20.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21.用人单位在节前自行安排节后年休假或调班的,是否还要执行?

 

七、延长3天的争议时效方面

 

22.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23.原定在延长3天期间开庭,未通知延期开庭的,当事人不去,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撤诉)或缺席裁决(缺席判决)吗?

 

国家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目的是为了加强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延长假期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权益。由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较多,为便于理解和阅读,特进行了汇总和思考,经归纳汇总竟然有23个劳动法问题,涉及七大部分,是小编目前看到的最全的归纳和分析。有部分属于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在分析之前,先看一下国家的正式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一、延长3天休假的性质方面

 

1.到底增加了几日的休息时间?

 

我们都知道,春节休假7天,但实际上真正增加的休息时间为3天,连同两个周末时间总共7天。因此,此次延长3天至春节休假10天,但延长这3天是否都是增加的3天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日期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中,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

 

结论:实际上增加的休息时间为2天。

 

2.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通知》使用“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不能休假”的表述,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规定对应,延长的3天似乎应该属于节假日。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

 

结论: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既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那么是否属于休息日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为周六和周日,每周休息两天。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中,2月2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

 

1月31日属于上班时间,2月1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这两天本应上班的时间又属于什么性质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休息日。

 

有观点认为,延长3天休假而不能休假的安排“补休”,而法定节假日不能补休的,因此,延长的三天是休息日。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的确如此。尽管结论一致,但却是从结果进行倒推,而非从法源上进行梳理!

 

结论:延长的3天都属于休息日。

 

二、延长3天对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影响方面

 

3.单位可否不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

 

《通知》要求延长3天休假,没有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使用的都是“应”,就是必须,职工的法定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必须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不能休的也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结论:单位必须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或者通过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